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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1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开展总量控制与减排工作,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巩固和提高重点污染源整治成果,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府函〔2010〕4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开展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期整治内容
  今年,纳入省、市政府污染源综合整治的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企业共21家。其中,纳入省级综合整治工业企业12家(详见附件1),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2家(详见附件2);纳入市级综合整治的工业企业7家(详见附件3)。在21家企业之中,列入省政府挂牌督办的企业1家即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其余20家企业实行挂牌督办。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对辖区内列入省、市政府污染源综合整治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予以关闭。列入省、市综合整治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必须倒排工期,制定阶段任务进度表,于5月2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区、县属企业同时抄报区、县环保局),以便对照进度进行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
  二、考核验收办法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的原则。考核验收标准按照原省环保局、原省经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09〕60号)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措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8年度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府函〔2008〕36号)规定执行。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分级负责。市政府将2010年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对区县民生工程环保项目的目标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切实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将限期治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依法将治理任务明确落实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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