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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文化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 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2. 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 将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文化厅。

  2. 将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报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自治区文化厅。

  3. 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4. 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提出自治区文化艺术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文化艺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二)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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