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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通知
(津价费〔2010〕6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管)局、处、所,市交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规范我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按车型制定运价的办法。道路班车客运车辆车型基准运价见附件1,在基准运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为30%,下浮不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可根据旅客运输市场的供求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运价。

  二、道路班车客运的具体运价应按照规定提前向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市内六区道路客运经营者向市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区、县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运营企业注册地的区、县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道路客运经营者按要求填写《天津市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备案表》(附件2)一式四份,其中: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客运站各一份,留存一份。

  三、道路客运站经营者依据道路客运经营者在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道路班车具体运价,按照旅客票价计算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县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票价。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应按要求填写《天津市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 (附件3)一式三份,其中: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一份,留存一份。

  四、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天津市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备案表》和《天津市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表》 后,应在“备案表”上加盖“天津市或××区、县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备案”和“天津市或××区、县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备案”专用章。

  五、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站、客运车辆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客车等级、运营里程、执行票价等信息,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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