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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第五条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六条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最高不超过行包运输收入的10%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七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分别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清洁费。车辆清洗费、车厢内清洁费收费标准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提供添加热水等车辆保温服务,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收取车辆保温费。车辆保温费收费标准由客运站与乘运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客运站可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根据不同站务设施和服务内容计收,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大型客车每月每辆400元;中型客车每月每辆300元;小型客车每月每辆200元;下浮不限。

  第十条 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费或脱班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费或脱班费。

  班车延误5分钟后开始计收延误发班费,每延误一分钟按5元计收,最高不超过该班车全程票价的20%。

  班车脱班费按客车核定座位、行驶里程和执行运价计收,最高不超过全程票价的50%。

  第十一条 客运站每日组织专门人员对进站营运车辆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可按每辆次收取车辆安全服务费。车辆安全服务费标准为:设备安检每辆次5元,人工安检每辆次2元。

第三章 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二条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每票还应另加收l元补票手续费。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还应按票面金额的50%至100%罚款。补票手续费、罚款收入归客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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