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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全国农村环境保护暨生态建设示范工作现场会议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河南省“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43号)精神,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生活污水、垃圾和畜禽养殖粪便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工业和城市污染有向农村转移的趋势,“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在有些地方死灰复燃;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危及农村饮水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保政策不够完善,环境监管能力相对薄弱。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大任务;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河南省粮食生产核心区顺利建设的有力保障,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强化措施,扎实工作,努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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