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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津门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津门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商务秩序函[2010]1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协会,有关单位:

  随着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深入开展,我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落实商务部的各项要求,不断加大老字号品牌宣传和建设力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鉴于近两年有部分企业由于商标注册等种种原因未及时申报“津门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同时各区县近期又挖掘恢复了部分老字号的情况,经研究,定于2010年继续组织开展第二批“津门老字号”认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津门老字号”认定的标准

  “津门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地域文化底蕴,取得天津及周边地区社会普遍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其认定条件是: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2、品牌创立时间早于1956年(含);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

  二、认定“津门老字号”的程序

  1、由各企业自主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津门老字号申报表,并提供企业传承、发展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2、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市商务委;

  3、市商务委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业内人士等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认定意见;

  4、由市商务委、市商业联合会共同进行认定。

  三、企业申报应提供的材料(一式二份)

  1、津门老字号申报表(见附表);

  2、企业主体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商标专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且无争议:如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明材料等,对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应予以说明;

  4、经营年限并持续经营的证实性材料,如历史档案、文献、实证、证明人等能够确认经营历史和传承的书面材料;

  5、证实独特工艺、经营特色、服务技艺和创始产品(服务)的证实性材料;

  6、企业信誉良好、经营业绩的证明性材料和经营前景的说明性材料,包括获得的荣誉、近三年财务报表、商业信誉证明等;

  7、其他与老字号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时间安排

  企业的申报时间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15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于4月30日前将所属区县申报企业的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转报市商务委(市场秩序管理处)。

  “津门老字号”的认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关系到申报企业历史与荣誉的肯定,也关系到企业今后申报“中华老字号”及享受相关政策。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引起足够重视,积极接待企业的咨询和申报,审慎提出初审意见;各申报企业也应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做到真实、有效、完整,凡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将不予认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路兴华、郑亚德

  联系电话:58665855,58665857

  附件:津门老字号申报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津门老字号”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品牌名称 
品牌创立时间 注册资本万元
单位地址 网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姓名 职务 所在部门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通讯地址 邮编 
企业性质 所属行业 员工人数 
商标名称 注册时间  年 月注册类别 
已获老字号称号 原认定机构 认定时间  年 月
资本情况
总股本万元国内资本所占比例  %无形资产价值     万元
主要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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