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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制度与职责

  第七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和实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

  第八条 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领导负责的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滇池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修建开发水利、治理河道的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

  第十条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综合治理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

  (六)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经城市区域内河堤两岸道路的保洁及垃圾清运,河道保护范围内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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