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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7号)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于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
(2010年2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汛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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