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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东政办字〔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建设防空地下室,必须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实际等确定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核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易地建设。建设单位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凭建设单位提供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回单)核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二、市城市规划区内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的居民住宅;
  (二)城中村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村民居住的住宅。
  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10万平方米以上、符合交费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50%,余款在批准施工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四、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经审核批准,再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查。未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批准,市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发给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要依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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