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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评选2010年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和示范企业方案的通知

  (一)对认定为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工商部门在其创建省级、市级产业集群品牌培育基地建设上予以优先扶持。对品牌培育基地和企业商标战略实施上优先指导、协调、培训、咨询和服务;在商标国内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驰著名商标培育等需求上进行优先指导;对品牌培基地及相关企业在发展规划、品牌策划、法律维权等方面提供跟踪服务;对辖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基地企业商标,纳入跨市维权网络,组织商标专项执法行动和跨市打假维权行动;帮助品牌培育基地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资信评级。
  (二)对认定为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企业,税务、商务、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应在注册登记、税收、进出口、检验检疫、商标质押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
  四、申报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推荐条件,严格把好推荐关,确保推荐质量,切实做到好中选优。
  (三)各申报乡镇(街道)和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经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五、上报材料
  (一)各市、区政府出具的推荐函。
  (二)《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申请表》、《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申请表》一式3份及电子版(表格下载网址为:www.szsgsj.gov.cn)。
  (三)乡镇(街道)、企业申报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报告、示范企业报告一式3份及电子版。
  (四)乡镇(街道)、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相关制度、政策文件等证明材料。
  联 系 人:朱宏挺、臧宇波,电子邮箱:szssgc@126.com。
  联系电话:68150717、68150715,传真电话:68150708。
  联系地址:苏州市胥江路89号,邮政编码:215002。

  附件:苏州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附件
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
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一、苏州市实施商标战略示范乡镇(街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商标工作,将其纳入乡镇(街道)工作议程,有近阶段本地商标战略实施的政策文件,制定明确的工作制度、工作目标,设有专门的商标战略实施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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