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0〕13号 2010年2月2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议部署,扎实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0年至2013年,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1194万平方米的改造建设任务,解决和改善17.91万户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的人口密集居住区。据各市州调查摸底,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17.91万户、1194万平方米。其中城市棚户区13.35万户、861万平方米,国有工矿棚户区4.56万户、333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周转住房、普通商品房和棚户区改造,确保落实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年度任务。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两级政府抓落实。市州及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创新管理办法,运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