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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鲁卫妇社发〔2010〕7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

  自2月下旬以来,我省手足口病疫情出现明显上升趋势,局部地区疫情较重,重症病例增加较快,对儿童生命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根据《2010年山东省手足口病防控行动计划》和省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儿童的身体健康是民族强盛的基础。近几年流行的手足口病发病危害的人群主要为5岁以下儿童,其集中活动的场所以托幼机构为主。手足口病在托幼机构易形成聚集传播,托幼机构是手足口病防控的重点场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省卫生厅手足口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防控措施,发挥专业特长,积极配合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切实把各项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职能,明确职责分工

  手足口病作为肠道传染病,防治的关键措施是做到“关口”前移,切断传播途径,早期发现和处理现症病例。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各类托幼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传染病防控工作职能,层层落实责任制,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要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健全传染病防控机制管理督查,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管理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加强托幼机构儿童卫生与健康管理的同时,要协同疾控机构负责托幼机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支持、指导和培训。各类托幼机构要实行园(所)长负责制,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园(所)内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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