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开发村级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扶办发[2010]25号)
各区县扶贫办:
《重庆市扶贫开发村级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文号渝文审[2010]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扶贫开发村级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重庆市扶贫开发村级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有效的群众监督机制,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开发村级义务监督员(以下简称义务监督员)是指在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的管理、指导下,自愿、无偿对农村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验收和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其他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义务监督的热心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重庆市有扶贫项目和扶贫开发任务的行政村。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常年居住在贫困乡村,熟悉当地情况,关心扶贫事业发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一定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
(四)身体健康,年满18岁,一般不超过65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
第五条 义务监督员从乡镇和贫困村中未任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村民议事代表、复员退伍军人及离退休干部、 离职村干部等人员中聘任。
第六条 义务监督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宣传国家扶贫开发有关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