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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文〔2010〕1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按照国务院部署,从201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着力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问卷调查、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和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年度明确落实具体改造项目和改造进度,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合理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建设宜居社区。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市、县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给予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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