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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经2009年第13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鄂州市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构建科学有效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督体系,加强源头治腐,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除依法不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评分标准确定。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负责收集和管理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予公布。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城管、水利、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本规定要求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备案,但不得缩小和降低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者政府组织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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