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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收费审验和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7、年检单位是否建立票据管理制度,票据是否有专人管理。

  8、年检单位票据使用情况。

  (1)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所收、所罚金额是否一致。

  (2)有无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现象。

  (3)有无擅自印制票据或买卖、转让、转借票据的行为。

  (4)有无丢失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时,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备案。

  (5)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9、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再就业资金的缴纳情况。

  10、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参加年审的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2、填写《年度审验登记表》一份;

  3、经营组织经营资质(复印件);

  4、2009年度物价监督检查结论报告;

  5、收费票据购领证和2009年1-12月所有收费票据;

  6、2009年度单位财务决算表和收费收支帐簿;

  7、审验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换发《收费许可证》须提供的资料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换发《收费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申请文件一份(打印件);

  3、合法有效批准收费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回,下同);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和有关的证、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属换证的,需交回原《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7、被委托收费的单位,应提交委托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换发《收费许可证》与2009年度收费年审结合进行。对未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审的收费单位或审验中发现问题的单位,一律不予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

  四、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的时间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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