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加强和规范本市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今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
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明确要求清理现有驻京办事机构,着力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4月1日,国务院召开加强和规范各地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做好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撤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作了部署。市委、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对本市清理驻京办事机构、强化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提出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加强和规范本市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目标,有效实施清理
(一)清理范围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园区(含工业区、功能区、保税区等)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二)清理原则
1.保留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2.已经设立的区县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3.撤销区县级以下政府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园区(含工业区、功能区、保税区等)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三)清理组织工作
1.清理工作机构
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驻京办、市政府机管局、市编办等有关部门组成市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全市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谁派出、谁清理”的原则,负责对所属驻京办事机构进行清理。
2.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
(1)各区县政府确因工作需要拟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需在今年4月25日前将拟保留驻京办事机构的注册情况、主管部门、人员、资产、地址、职能、保留原因等报清理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核准。
(2)对按照规定需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派出单位要在今年6月初,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的处置,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从稳定大局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进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