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统一安排下,协助对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分立或异地设立的分厂或车间的日常监督管理,由企业生产地址或分厂或车间所在地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书面告知企业注册地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受权人应切实履行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全面负责企业药品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与管理,切实行使药品质量管理的决定权和否决权,主动配合驻厂监督员开展工作。所在地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支持药品质量受权人的工作,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强化企业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
第二章 日常监督检查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分为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
第九条 常规检查可分为跟踪检查、专项检查和书面调查。
跟踪检查,是指有计划地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后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的检查,或对企业缺陷项目整改后的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按剂型、药品类别或品种对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的检查。
书面调查,是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某个方面,用信函的方式提出问题或求证问题。
第十条 有因检查,是对举报投诉、药品质量抽查不合格、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等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实施检查。
第十一条 跟踪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为现场检查,书面调查要求企业以书面形式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 跟踪检查、专项检查应预先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企业、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并预先告知被检查企业。
有因检查一般采用飞行检查方式,预先不告知被检查企业。
第十三条 跟踪检查参照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填写《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报告》、《药品GMP认证跟踪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及《检查员记录》(附件1);专项检查按照方案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实施,并填写《药品生产专项检查报告表》(附件2);有因检查按照有关核查函或举报信针对某个方面或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全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现场调查笔录》。
第十四条 由国家认证的企业或剂型一般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跟踪检查,省级认证企业或剂型一般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举报、投诉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核查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需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应写出检查报告连同《现场检查笔录》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