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负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参与指导煤矿经营管理;参与指导煤炭运销协调;负责依法整顿全市煤矿生产秩序和煤炭经营秩序,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七)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九)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国家对地方乡镇煤矿专项治理扶持资金的审核、分配;负责监督检查煤矿风险抵押金、安全费和维简费提取、收缴、预存和使用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六)监督管理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七)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八)指导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和煤炭监督管理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