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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4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办法

  为引导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尽快形成一批主业突出、管理先进、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群体,成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服务“一保二建三打造”、建设长江上游地区商贸中心的主导支撑力量,市政府决定每三年评选和命名一次“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并将其作为全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点支持对象。
  一、评选目的及原则
  (一)有利于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鼓励倡导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提升重庆商贸流通业的整体素质。
  (二)有利于引导商贸流通优势企业发挥品牌效应,优化流通资源配置,尽快形成以大企业、大市场为主导,统筹城乡商贸发展,推动流通现代化的新格局。
  (三)有利于发掘一批具有商贸流通业代表性的企业,通过对其创业成长、经营业绩、成功案例、服务社会等方面进行剖析和宣传,使其成功经验得到广泛传播,为全市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发展模式参考和借鉴,提高重庆流通企业整体发展水平。
  (四)有利于海内外各界人士进一步了解重庆的商贸流通优势企业,树立重庆商贸流通骨干企业的良好形象,吸引海内外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五)“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商贸流通企业综合经济实力。
  二、评选范围、数量及参评企业条件
  (一)评选范围及数量。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批发零售企业、餐饮住宿企业、会展企业、物流企业、居民服务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原则上由集团企业参加评选。
  评选数量分配:商品批发零售企业30个,餐饮住宿企业30个,商品交易市场15个,物流企业12个,居民服务企业10个,会展企业3个。
  (二)参评企业条件。
  参加“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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