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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建规〔2009〕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
  为了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的有价性,完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费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鄂政发[2008]6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联合制订了《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环保局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
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的有价性,完善环境资源价格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的价费机制,促进我省环境质量的逐步好转,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收缴、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让金是指为体现环境资源国有化原则,将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通过公开拍卖兑价转让所取得的利益。
  第四条 出让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出让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收取。收取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六条 财政、环保、物价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出让金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出让金收缴管理

  第七条 出让金按照规定的拍卖底价,在指定的交易机构内通知公开拍卖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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