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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上海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中央的重要决策。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扶持的作用,更加关注民营、无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加关注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更加关注初创、小型微利企业的生存,更加关注中小企业在新兴领域、新型业态中的成长,更好地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和创新发展。为此,现结合实际,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营造公平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推动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市经济信息化委)

  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公平享受各项企业扶持政策,公平获取各类社会资源,公平参与各类重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

  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规范执收行为,继续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完善价格违法投诉举报制度,市、区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各区县政府)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企开放性、市场化重组。聚焦装备、汽车、电子信息、医药、纺织、化工等产业领域,按照公平原则,围绕做强做大企业和发展产业的目标,支持中小企业以参股或控股方式,进行跨区域、跨所有制的市场重组。(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完善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与创新、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等。其中用于小企业的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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