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宁政发〔2010〕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9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了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并先行在贺兰、平罗、盐池3县开展了国家试点,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支持。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进一步扩大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的范围
  按照自治区民生计划,2010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国家、自治区、地级市三级新农保试点。灵武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为自治区新农保试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中宁县为所在地级市新农保试点;争取将山区县(区)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通过扩大试点,确保2010年底我区新农保试点范围覆盖全区60%以上的县(市、区),2011年覆盖全区所有县(市、区)。
  二、政府补贴
  (一)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政府补贴。按《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入自治区试点范围的县(市、区)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补贴按《实施意见》规定的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的个人缴费标准,由自治区和试点县(市、区)财政对应不同档次分别给予补贴。按100元最低缴费,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20元,试点县(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0元。按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自治区财政和试点县(市、区)财政对应补贴40元、50元、60元、7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分别补贴25元、30元、35元、40元,试点县(市、区)财政分别补贴不低于15元、20元、25元、30元。
  基础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55元标准执行,由自治区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60%和40%的比例分别承担,即自治区承担33元,试点县(市、区)承担22元。
  (三)纳入地级市试点范围的县(市、区)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商各试点县(市、区)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确定。自治区财政将在每年年末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资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