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 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函[2010]6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以下简称京国税发[2009]1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简化资产损失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现对我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国税发[2009]88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资产损失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外,其他资产损失可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主管税务所之间的审批权限,并按照国税发[2009]88号和京国税发[2009]117号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