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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6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收费,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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