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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六)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不良行为的通报;

  (七)投诉机构的名称、电话、地址,以及投诉处理决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十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和报送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

  (二)没有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而擅自采购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政府采购文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

  (五)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不履行或者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七)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验收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事项报批、备案的。

  采购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拨付采购资金;采购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为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项目预算,并在本财政年度内不安排相同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或者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供应商或者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未按规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者拖延、拒绝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

  (三)对供应商的质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

  (四)未将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的;

  (五)未按规定确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名单的;

  (六)违反有关优先采购产品或者采购进口产品规定的;

  (七)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或者未按规定为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八)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内容,或者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九)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检查或者不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较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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