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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政府采购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政府采购价格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对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的程序、指标体系、评分方法和标准,定期组织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人的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情况,以及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财政资金使用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方式确定、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四)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等审批、备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集中采购机构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集中采购任务完成情况;

  (二)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政府采购文件编制、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实际采购价格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差异情况;

  (五)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

  (六)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代理机构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二)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是否超越其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方式确定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五)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对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履行评审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采购代理机构名录、采购项目信息;

  (四)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名单和协议供货事项;

  (五)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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