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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二)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三)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政府采购文件。

  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理由成立的,应当修改政府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其中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指派一名人员担任,有关专家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因专业性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评审专家的,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者有关机构推荐的专家名单中选定。

  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组长。

  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不得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向评审专家透露其参加的评审项目信息。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独立履行评审职责,遵守评审规定和现场纪律,并按照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和办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提供真实、公正的评审意见,不得发表具有诱导性或者歧视性的意见。

  评审专家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及有关单位,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利益。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告的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货物或者服务的价格、技术、质量等方面予以评分,并在评分记录上签字。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四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应当在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后,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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