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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三)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核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度,监督采购人依法履行采购合同;

  (五)处理供应商投诉,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六)管理评审专家库;

  (七)培训、考核政府采购人员;

  (八)考核本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社会代理机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社会代理机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其所在地财政部门网站登记。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属于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四条 采购人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并调整。

  采购人有权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单位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

  (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依法委托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或者自行采购;

  (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和办理采购合同备案;

  (六)负责对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八)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在采购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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