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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工作的意见

  2.储存环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严格执行人员出入实名登记和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专人防护和监控技防措施。剧毒化学品、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应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要配备符合危险化学品自身特性和储存要求的安全设施,严防超限、超量、超高储存,禁止禁忌物混存。未取得《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证明》的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性对外储存危险化学品业务;备案企业,不得超范围、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

  3.经营环节。在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许可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经营的安全管理。涉及成品油罐装零售的,严格按照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即将公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罐装零售的通知》要求,实行凭购买证明销售制度。加油站应严格查验和登记购买人所在单位、身份证、住址、购买证明、购买数量、用途等情况,并登记备查,坚决防止成品油流入非法渠道。

  4.使用环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及时向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变化信息。液氯、液氨使用单位要完善使用场所视频监控、报警、喷淋、通风、吸收等装置,要对涉氯、涉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充足配备应急器材和个体防护用品。外环线以内水厂,必须严格采取次氯酸钠水处理消毒应用技术,禁止使用液氯进行水处理消毒。对未设置独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的企业,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的储存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杜绝超量储存。

  5.运输环节。危险化学品收发货单位作业时,应当查验承运人企业、运输车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对外省市驻沪道路货运经营的,还应查验《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和《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涉及从外省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前应与承运单位签订委托送货协议(出口的除外)。杜绝向无道路运输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车辆发送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杜绝超载、超限、混装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进行危险化学品收发货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应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有关企业、人员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沪府发〔2009〕5号)要求,坚决禁止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经发现,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6.废弃物处置环节。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严禁流入社会。对于日常生产中产生的废液、废渣、废气中无法提取的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身无法处理达标的,应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集中处置,并签订废弃物的处理协议,确保处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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