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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事项;

  (三)与国家、省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相对应;

  (四)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项目。

  相同或相近奖励表彰项目不重复设置。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常设项目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年以上(含3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以调整或取消。

  非常设项目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常设项目的审批,一般采取集中申报、适时调整的办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申报,申报时应注明奖励表彰的周期及理由。

  (二)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被确定为常设项目的,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主办单位应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的1个月之前书面报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非常设项目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一般应当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的3个月之前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奖励表彰的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数;拟奖励表彰的集体、个人数量;奖励表彰的形式;奖励表彰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

  (二)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立项申请进行初审,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意见和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的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并印发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对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表彰的,可按程序一事一报及时提出,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立项申请,不得在部门发文中设定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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