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1]24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由市局票证中心按照文件规定印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第四联(即购付汇联),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