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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7日

  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25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发挥湿地生态调控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闽江入海口的梅花水道划定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及保护区所在地的长乐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湿地保护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长乐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对湿地保护与管理的职责。

  福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福州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港口航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长乐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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