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价[2010]114号)
各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根据《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 电话:23115965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评价规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根据《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中介机构质量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技术指标,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动态化的管理手段,对事务所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沟通协调等方面进行评价,促进中介机构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质量评价责任部门)
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委托主体开展对中介机构的质量评价工作。市国资委对其委托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出资企业对其委托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按规定将评价结果报市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