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宜昌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通报
(鄂政发〔2010〕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我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宜昌市自2005年以来把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环保新路的一项战略任务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举全市之力,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0年2月被环境保护部授予“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为激励先进,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宜昌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人民币200万元。
希望宜昌市珍惜荣誉,再接再厉,通过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巩固和深化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保持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地要以宜昌市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共同推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营造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