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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京卫法监字〔2010〕64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职业(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切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卫生部2010年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0年卫生法制监督重点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0〕55号)精神,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职业(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和受照射人群的健康权益。现将2010年全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源头入手,继续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审查、验收及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要继续加强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建设单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工作。继续强化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职业(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做好工业核仪表、放射诊疗设备、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等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对2008年10月以后开工建设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
  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审核而擅自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坚决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对产生高毒物品目录中所列高毒物质的在建项目,要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直接给予罚款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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