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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手足口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北京市手足口病监测方案》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0〕28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
  为加强我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预防和减少聚集性病例和重症病例的发生,我局组织制定了《2010年北京市手足口病监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2010年北京市手足口病监测方案

  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以婴幼儿发病为主。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少数患者可并发无菌性脑膜炎、脑炎、急性弛缓性麻痹、呼吸道感染和心肌炎等,个别重症患儿病情进展快,易发生死亡。肠道病毒传染性强,易引起暴发或流行。为加强本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根据卫生部颁发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以及市卫生局印发的《2008年北京市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北京市手足口病防控应急预案》等方案,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目的
  (一)为疫情定性和应急处理提供病原学证据,了解北京市手足口病病原分布情况。
  (二)指导医疗机构准确开展手足口病的临床诊断和疫情报告,减少误报和漏报。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监测,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相关定义规范
  (一)聚集性病例。
  1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3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二)暴发疫情
  暴发疫情:在幼儿园、学校等集体单位的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5例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学校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以上手足口病例,或发生2例以上重症病例。
  三、疫情报告
  (一)个案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进行报告。患儿管理时限为被发现起至症状消失后1周。
  如为重症病例,请在“重症患者”处选择“是”;如为实验室诊断病例,请在“实验室结果”处选择相应的肠道病毒病原学分型信息。
  (二)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报告
  托幼机构和学校、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属地区县疾控中心报告,医疗机构同时通过“北京传染病症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手足口病流行期间,各区县疾控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审网,及时发现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及时处理。
  四、病原学监测
  (一)采样及送检
  各种标本采集和检测方法参见《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版)》。
  所采标本除血清外,均由区县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完毕后24小时内,疾控中心应对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信息进行订正,将病例类型订正为“实验室诊断”,在“实验室结果”处补填肠道病毒病原学分型信息,如检测结果为阴性,则在备注中注明“病原学检测阴性”。
  (二)监测病例
  各区县疾控中心各设1-2个监测点,每月每个疾控中心采集首次就诊的普通临床诊断病例标本5人份(可每人采集一种或多种标本),如不足5例,则全部采集。西城疾控中心还需每周采集5份首次就诊的普通病例标本送市CDC开展检测及病毒分离工作。
  所有监测病例的标本采集工作均由监测点医院完成。
  (三)住院、重症及死亡病例
  所有住院、重症及死亡病例均必须采集标本,可以是1种或多种标本;重症病例需采双份血清标本;建议采集儿童密切接触者的粪便标本。
  住院、重症及死亡病例的标本由报告和收治患者的医院负责采集,交属地疾控中心检测。儿童密切接触者的标本由属地疾控中心负责。
  (四)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
  每起疫情应采集3到5人的标本(可每名患儿采集1种或多种标本),如疫情涉及病例数不到3人,则全部采集标本,暴发疫情还需采集首发或指示病例的双份血清标本,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均可采集儿童密切接触者的粪便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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