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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90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09]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376号令)、《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的进行应急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食物中毒事故每月(季)报表为月(季)结束后下一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17时前报送,每年1月5号之前报送上一年年度报表。月报、季报、年报的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所有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三、食物中毒月报、季报、年报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请各地认真填写食品消费监管部门人员联系表(见附件4),于3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联系人:段颖,电话(兼传真):024-23391170,电子邮箱:duanying1333@163.com。卫生厅应急办联系人:曲国辉,电话(兼传真):024-23395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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