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府办〔2010〕9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的职责
增加参与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强化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
2.加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3.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评估。
(三)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流动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和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牵头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