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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事发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根据事故现场需求,省卫生厅组织省级医疗、防疫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现场防疫工作依托事发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9 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人员防护
  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须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参加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紧急情况,明确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
  4.10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省指挥部协调省内各部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
  4.11 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制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发布信息,并组织报道。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 应急结束
  4.12.1应急结束条件
  (1)事故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机上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受影响的民用运输机场已恢复正常运行;
  (7)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4.12.2 应急结束程序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报省指挥部批准后应急结束。
  省指挥部接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后:
  (1)I级、II级应急响应请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或接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指令,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结束指令。
  (2)Ⅲ级、IV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直接向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结束通知,下达指令后,将应急结束情况报告国家处置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
  应急工作结束后,参加应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补充本单位损耗的应急装备和设备,归还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书面向省指挥部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飞行事故调查由国家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省指挥部协助配合,调查应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机结合,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对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的调查。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的要求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包括:调查组的组成,事故现场调查,技术实验验证,事故原因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安全预防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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