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损坏较为严重,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5%-25%;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较大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4)Ⅳ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
造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民用航空器事故:
①重伤10人及以上;
②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民用航空器损坏严重,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③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20%;
④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民用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为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15%;
⑤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导致一般飞行事故,或可能对地面重要设施、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4.2 分级响应
(1)省内发生Ⅰ级、Ⅱ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时,省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救援响应或II级应急救援响应,发布红色或橙色警报;同时向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申请启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响应;在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和其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由省指挥部协调指挥,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指挥部组织实施。
(2)省内发生Ⅲ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时,省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救援响应,发布黄色警报;同时报告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在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其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指挥部组织实施。
(3)省内发生IV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时,省指挥部办公室启动IV级应急救援响应,发布蓝色警报;向省指挥部和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情况;在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其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指挥部组织实施。
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时,本级指挥部应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
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时,相应的下级应急响应要提前或同时启动。
4.3 响应程序和内容
(1)启动省处置响应后,省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的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在上报省指挥部的同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通知省指挥部有关成员;传达国家及省指挥部的应急救援指令;通知成员单位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省内各级应急指挥部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专业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指挥部提出申请。
(3)市、县指挥部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市、县民用航空器处置飞行事故应急响应,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现场,建立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指挥部提出申请。〖HT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