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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市质监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各项考核结果均以定档方式产生,“好”以100分计,依次以5分递减。“处室考核”最终得分为各处室考核的加权平均,市局领导评价和集中测评最终得分以算术平均值计。

  五、否定性标准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先进(含先进)以上等次

  1.全年辖区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

  2.全年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种设备责任事故。

  3.全年辖区内发生被国家总局点名的区域性质量问题或省局质量问题红色警告,或省局质量问题黄色警示(警情预报)多于1次。

  4.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行政执法过错被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5.单位因管理等原因被取消检验检测等业务资格的。

  6.单位(行为发生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被追究责任。

  7.单位因发生重大行风和效能建设方面的问题被宁波市和省局以上通报批评的。

  (二)发生下列之一情况的,不得评为优胜等次

  1.辖区内市级警情通报余姚、慈溪多于3次,海曙、江东、江北多于1次,其它县(市)、区多于2次的。

  2.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行政执法过错被上级责令纠正、撤销或者通报批评的。

  3.单位因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或行风问题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4.单位因管理失职等原因造成内部重大安全事故的。

  六、考核评比结果确定

  (一)综合先进。年度考核评比设优胜、先进、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优胜单位名额为:县市区组4名,分别为南三县1名、北三县(含鄞州)1名、五区2名;技术机构组2名。先进、达标、不达标单位视考核情况确定。各类等次原则上以综合得分排序为依据,结果由局党委确定。稽查支队根据考核综合情况,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考核等次,报局党委审定。

  (二)单项奖。对单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设立单项奖。

  系统单项奖设置为:“四力五形象”优秀领导班子2名,其中县市区组1名、直属单位1名;质监文化建设先进单位1名。

  县(市)、区局(分局)单项奖设置为:质量安全监管先进单位3名和综合业务管理先进单位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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