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委员会考核:指由市局三个工作委员会根据下发的各自年度重点工作对被考核单位开展的考核。县市区组考核由质量安全监督和综合业务管理委员会分别组织实施;技术机构组考核由质量安全监督、综合业务管理和技术机构保障与发展三个工作委员会分别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由各委员会分别制订。
考核结果按组定档(要求同“处室考核”)。定档结果分别由各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局办公室统一汇总。
3.市局领导评价:年底召开会议,由市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各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市局领导听取综合分析后,同时参考各被考核单位汇总上报的当年度各类先进荣誉进行合议,随后结合平时工作掌握情况,各自完成对被考核单位的评价定档(要求同“处室考核”)。定档结果由局办公室统一汇总。
4.集中测评:年底召开由市局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及各被考核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集中测评会议,通过听取各被考核单位对年度重点、亮点工作陈述后,与会人员结合平时工作掌握情况,对被考核单位分组提出测评档次(要求同“处室考核”)。测评结果由局办公室统一汇总。
11月底,认为确需现场考核的处室考核、工作委员会考核和单项奖考核责任处室向局办公室提出现场考核意向,局办公室综合后报考核领导小组确定现场考核处室组成。12月初,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现场考核。
(二)考核分值与计分方法
1.年度考核分值
县市区组:处室考核30分,两个工作委员会考核各20分,市局领导评价15分,集中测评15分;
技术机构组:综合处室考核20分,三个工作委员会考核50分(其中技术机构保障与发展委员会30分,其余两个工作委员会考核各10分),市局领导评价15分,集中测评15分。
稽查支队:处室考核50分,市局领导评价30分,集中测评 20分。
2.处室考核中的权重分配如图所示:
被考核对象
| 考核处室
| 权重
|
县市区组
| 监督稽查处
| 15
|
特监处
| 15
|
食品处
| 15
|
计量处
| 9
|
质量处
| 8
|
标准化处
| 8
|
综合处室
| 30
|
技术机构组
| 办公室
| 20
|
政治处
| 20
|
直属机关党委
| 20
|
监察室
| 20
|
法规处
| 20
|
稽查支队
| 监督稽查处
| 30
|
法规处
| 30
|
食品处
| 10
|
特监处
| 10
|
综合处室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