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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培训机构增加教练车辆应当与自身培训能力相适应,并将拟增加教练车的车型、数量等资料报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教练车牌;培训机构减少教练车的,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教练车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15日内交回教练车牌和《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内容及学时对学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记录仪等先进的教学设备,提高培训水平。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并如实填写市培训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培训记录》,对学员分阶段培训,分科目进行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记录》报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学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手续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培训记录》。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未经培训管理机构许可的教学场地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 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

  (三) 以承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招收学员;

  (四) 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五)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员可以自主选择教练员和培训时间,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对培训机构未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学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培训设施、设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培训、考试工作联络机制和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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