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2009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及驾驶员继续教育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税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实行分类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