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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5.完成省、市下达的排污费征收任务,确保依法、足额征收到位;

  6.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处理好污染纠纷;环境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率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5%以上;

  7.完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案率达到100%;

  8.管好用好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9.完成政府信息上报,完成《洛阳环境信息》每年12期、《监测通报》每年12期的编发工作;

  10.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年度环境质量公报的发布;

  11.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依法行政、招商引资、信访、创建、包村扶贫、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任务;

  12.环境保护综合考核评比工作名列全省先进行列;政风行风评议在市直机关中达到先进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违法案件(事件)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处理的情况。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局党组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长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总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规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制定安全生产预防预案,建立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档案,完善检查责任制和隐患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完善安全保障条件,严防各类事故,确保工作人员车辆物品和重点部位的安全。局党组对机关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3.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责任。

  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三同时”制度;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各类排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排入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并提出处理处置意见;监督调解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辐射环境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分权;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复议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4.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及《信访条例》的规定,成立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对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制度,抓好政治思想教育,教育全体人员讲风格、顾大局;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切实解决涉及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保证本单位、本系统人员的思想稳定。建立信访稳定预警机制,定期排查环境保护方面不稳定因素和信访苗头,对带有倾向性和可能引起不稳定的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提供预警信息,并根据部门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协调、督促属地单位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局党组对机关信访稳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认真履行文明单位创建责任。

  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规划,定期分析创建工作形势,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大力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开展“文明科室、文明家庭、文明个人”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广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增强文明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完善服务,提高效率。局党组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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