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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杭州市规范化村卫生室创建活动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杭州市规范化村卫生室创建活动的通知
(杭卫发〔2010〕50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升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确保村卫生室更好地发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作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杭政函〔2009〕8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用二年的时间开展创建“杭州市规范化村卫生室”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1. 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把加快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推进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位,并列入年度政府公共卫生工作目标考核。
  2. 建立组织。市卫生局成立市规范化村卫生室考核管理组织,具体负责全市规范化村卫生室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考核管理机构设在基妇处。各区、县(市)卫生局也要成立相应的考核管理组织, 具体负责该区域创建工作的组织与考核初评的实施。
  二、落实创建任务
  1.考核内容。杭州市规范化村卫生室考核标准包括基本条件和评分指标两方面内容。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一体化管理、工作任务完成、重大事件防控等方面;评分指标主要包括: 规范设置、规范服务、规范医疗、社会效果评价等方面。在考核过程中要采取访谈的形式,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2. 考核方式。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考核标准中的基本条件采用一票否决制,如有一项不合格,取消申报资格;评分指标总分为100分。凡申报规范化村卫生室考核的机构,应对照考核标准开展自评,自评分与初评分均不低于90分(含90分),方可申报考核。
  3. 考核程序。以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向区、县(市)卫生局提出考核申请,并附综合自评报告及各村卫生室自评表;经所在的区、县(市)卫生局组织考核组初评合格后,向市卫生局提出考核申请,并附综合初评报告及各村卫生室初评分表;市考核管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考核组,按申报的区、县(市)进行实地考核;对考核后符合考核标准的村卫生室,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命名的,由市卫生局命名为“杭州市规范化村卫生室”,并给予表彰和创建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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