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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09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有关赋分口径的说明》的通知

  第二个比例:
  1、“财政总支出”,是指县(市、区)级财政总支出,以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告数为准。
  2、“教育经费支出”,是指县(市、区)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拨付的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
  3、“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列支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基建经费等,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综2表为准。
  4、县(市、区)“教育费附加支出”,数据以经费统计报表综2表为准。
  第一个增长:
  1、“财政经常性收入”的计算口径,以安徽省财政厅2007年12月29日下发的《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通知》(财预[2007]1682号)为依据。
  2、“教育财政拨款合计”,是指县(市、区)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列支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基建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拨款(如离退休、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
  第二个增长:
  1、“在校学生数”,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供给教育事业费的全部公办学校学生,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完全中学等8类公办学校在校生。其数据以2008-2009和2009-2010学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9月20日时点数)为准。生均经费是按上述各类学生数加权平均计算。
  2、“教育事业费”,是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不含基建支出)。其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综4-1表为准。
  第三个增长:
  1、“预算内年教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励及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扣除代课人员工资)四大项。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综4表为准。
  2、“在校学生数”, 包括县(市、区)本级财政供给教育事业费的全部公办学校学生。
  (三)关于规范教育规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A3-B8)
  1、“足额征收”,是指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实征数与应征数相比达95%(含95%)以上。如会计年度期末已将结余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资金,从国库拨至教育专户,滚动用于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教育项目,视为“全额用于”;实际征收的额度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挪作它用的,视为“克扣”,予以“一票否决”。
  2、A3-B8-C19项目中,用于教师培训的经费,应视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内容。
  3、对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市级征收、市级部分返还的区,将其教育附加足额征收相对应的分值调整到用途项目中,即市级返还的部分城市教育费附加资金“全额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得4分;市级返还的地方教育附加费资金全额用于“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条件,且其中安排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培训的比例不低于5%”,得4分。对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市级征收、市级没有返还的区,则将其对应的分值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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