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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09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有关赋分口径的说明》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09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有关赋分口径的说明》的通知
(皖教督函〔2010〕9号)


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办):

  现将《关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09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有关赋分口径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09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有关赋分口径的说明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关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09年度
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有关赋分口径的说明

  一、关于考核数据来源及经费拨付的截止时间问题
  具有法定效力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和年度财政决算报表中的有关数据,是督导考核的有效数据。对于考核中临时补充的有关数据,不予采信,但在市级复查前补拨到位的教育经费,可视为2009年度的经费投入。
  二、关于对无相应考核内容的分值处理问题
  没有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等管理职能的县(市、区),考核中应将其相应的分值予以刨除,按照换算公式C=B/A×100将实际考核项目的总分值换算其最终得分,其中A为实际考核项目总分,B为实际考核得分,C为换算后考核最终得分。
  三、关于考核口径的若干具体问题
  (一)关于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A1-B4)
  对A1-B4-C10项目的考核,“人口在2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合格职教中心”中,“合格”是指经省验收合格的职教中心;“按照重点示范学校创建计划实施项目建设”中的创建计划,是指已列入各市上报给省教育厅的2008-2012年中职分类创建计划。
  (二)关于“两个比例、三个增长”(A3-B7-C16、A3-B7-C16)
  第一个比例: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包括预算内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数据以教育经费统计报表综1表为准。
  2、“县级以上专项补助款”,指中央、省、市下达的教育补助专款。
  3、“国民生产总值”即GDP,以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告数为准。
  4、应当提供的以下验证性统计资料,县(市、区)财政部门需提供2008、2009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及有关附表(基金报表、国库报表、1%报表),县(市、区)教育部门需提供2008、2009年度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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