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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10〕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开展好我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查清全省江河湖泊基本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摸清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夯实水利管理基础,建立全省基础水信息平台,增强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利普查实施方案
  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要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普查任务,细化普查要求,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查责任,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
  本次普查的对象为我省境内所有江河湖泊、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普查内容包括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水土保持、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以及灌排工程和地下水取水工程的专项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普查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按照国发〔2010〕4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切实落实水利普查经费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水利普查组织机构要按照经费分担原则,依据普查实施方案,科学测算本级水利普查经费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分年度预算,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分期拨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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